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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越野跑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贵州省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3年3月8日在贵州省贵阳市清镇。

四、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或已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备案的俱乐部(允许队或个人冠名参赛)。

五、竞赛项目

1、成年男子(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4公里、12公里。

2、青年男子(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4公里、8公里。      

3、成年女子(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4公里、8公里。

4、青年女子(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4公里、6公里。       

六、竞赛日程

3月8日上午10:00青年女子: 4公里

10:20成年女子: 4公里  

10:40青年男子: 4公里

11:00成年男子: 4公里

下午14:30青年女子: 6公里

15:00青年男子: 8公里

15:40成年女子: 8公里

16:30成年男子:12公里

七、参加办法

    (一)按单位组队参加,队数不限,以队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每队每项可报4名运动员。不足团体限额的队只计个人名次。

(二)3000米以上长跑项目(包括3000米障碍、马拉松)的男、女运动员须参加越野跑锦标赛(并在达标赛或大奖赛上达标),方可报名参加2003年全国田径锦标赛(含马拉松)、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的田径预选赛(承担国际比赛任务的运动员除外)。

(三)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代表注册单位参赛,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统一报名。

    (四)各代表队中运动员与工作人员的比例:

1-7名运动员: 1名工作人员

       8-11名运动员: 2名工作人员

      12-15名运动员: 3名工作人员

      16-19名运动员: 4名工作人员

      余类推。

    (五)各单位报名后不得更改。确认后如不参加,以致未能从秩序册中除名者,须向组委会交延误损失费200元。

八、竞赛办法

   (一)按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2002》执行。

   (二)比赛检录时,运动员须交本人注册证,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三)运动员比赛号码由赛区统一编发。

(四)参加越野跑的运动员可自备越野钉鞋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印有单位名称(统一单位名称字高为10厘米,且不为号码布所覆盖)的统一服装(背心、短裤、外服),服装必须符合竞赛规则的规定。发奖仪式也应照此着装。服装不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要求的,将不能参加比赛。

    (六)凡规程中规定的交款由赛区按时收取,不交纳者,将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次全国性田径比赛的资格。

    (七)将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九、计分办法

   (一)单项个人计分为第一名得50分,第二名比第一名少2分。第三名以后按自然数顺序递减得分。

    (二)男、女分别计算团体总分(团体计分按成年、青年各项目个人得分相加)。如总分相等,则按获得成年名次优多者的队为优胜。

(三)每项取各队成绩最好的3名队员计分,总分多的队名次排列在前。

(四)根据各单位团体名次,分配2004年全国越野跑锦标赛参赛名额。

十、录取名次

(一)各项录取个人前8名,前3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前8名颁发成绩证书。

(二)男、女团体各录取前3名。冠军队颁发奖杯,第2、3名颁发奖状。

(三)根据成年、青年女子4公里个人成绩排出前四名者,参加大奖系列赛前2站5000米比赛。后2站参赛按《全国田径冠军赛暨大奖赛规程》执行。

十一、报名、报到和技术会议

   (一)报名:按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统一下发的报名表格式,认真录入各项内容,形成符合要求的报名表(必须有运动员注册号码),打印两份,盖单位和医务部门的公章,报名表和报名磁盘各一份于赛前15天寄到承办单位,报名表一份寄到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电话:010-86761256,传真:67140801,邮编:100763),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表不符合要求(如手写等),不予受理。

(二)赛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3号,贵州省体工大队。

联系人:孙柏年、田子英,电话/传真:0851—5700139,邮编:550002。

(三)报到:赛前2天到承办单位报到。大会提供住宿和市内交通,其它费用由各参赛单位自理。

(四)技术会议:赛前1天召开技术会议。宣布竞赛有关事宜及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交统一比赛服装彩色照片。

十二、裁判员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指派技术代表1-2名、裁判员5人参加工作,其余由承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选派。

十三、未尽事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