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田径运动包括在室内外田径场内进行的走、跑、跳、投项目和在田径场外进行的公路跑、越野跑、竞走、接力跑、障碍跑等项目(以下简称为田径)。

第二条:田径竞赛是推动田径运动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田径竞赛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统一的规则、规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好竞赛。通过竞赛促进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交流技术、战术,发现和培养后备人才;促进教练员训练水平,临场指挥能力及裁判员、管理人员、医务、科研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提高,进而完成我国田径运动项目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凡由国家体委(含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田径比赛均适用本章程,并对地方举办的田径竞赛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竞赛形式

第五条:在国内由国家体委主办或由省、区、市等单位承办的国际、国内田径比赛。

一、全国运动会田径比赛

每四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控竞赛规程总则规定。运动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符合竞赛规程规定,并经注册满两个月。比赛设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田径比赛

每四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符合资格规定和田径竞赛规程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未满20周岁,并经注册满两个月的运动员。比赛设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

三、全国田径锦标赛

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注册满两个月,并在国际田径比赛和全国性田径比赛及地区性田径比赛中达到报名规定标准;比赛设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

四、全国田径冠军赛

每年下半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城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注册满两个月,并达到运动健将成绩标准。允许一级运动员报名自费参赛。比赛设个人名次奖。

五、全国田径越野锦标赛

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注册满两个月,并在省、区、市级以上田径比赛中达到报名规定标准。比赛设男、女集体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

六、全国竞走锦标赛、冠军赛

每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举行。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注册满两个月,并在全国以上竞走比赛中达到报名规定标准。锦标赛设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冠军赛只设个人名次奖。

七、全国马拉松锦标赛

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注册满两个月,并在省、区、市级以上马拉松全程、半程比赛中或10000米项目达到报名规定标准。比赛设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

八、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

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行业体协和解放军。参赛运动员必须经注册满两个月,年龄在当年12月31日前为18周岁至19周岁者。比赛设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奖和个人名次奖。

九、地区性田径比赛

由举办单位确定比赛时间和参加单位、竞赛方法、奖励办法等。

十、国际性田径比赛

包括国际田联委托我国承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我国举办的国际田径比赛。

根据比赛性质确定参赛单位、资格、比赛时间、地点、竞赛方法、奖励办法等事宜。

第六条:凡列人全国体育竞赛计划(含地区性)的田径比赛,将按水平、分年龄、分层次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凡列入全国体育竞赛计划(不含地区性)的田径比赛,国家体委按计划人数拨竞赛经费。

第八条:凡经批准列入全国竞赛计划的地区性田径比赛,国家体委将承认其成绩,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申办竞赛的程序

第九条:申办国际性田径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向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提出申请。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政府的信;

二、申办城市市长的信;

三、中国田径协会主席的信;

四、按要求填写清楚的申办问询表(比赛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水平、场地设施条件、食宿、交通、裁判力量及比赛组织管理水平、新闻等);

五、申办城市地图、比赛及训练场地图等。

第十条:省、区、市申办国际田径比赛,必须向中国田径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中国田径协会向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提出申请。省、区、市的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省、区、市政府的信;

二、申办城市市长的信;

三、申办省、区、市田径协会主席的信;

四、按要求填写清楚的申办问询表(比赛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水平、场地设施条件、食宿、交通、裁判力量及比赛组织管理水平、新闻等);

五、申办城市地图、比赛及训练场地图等。

第十一条:申办国家体委主办的比赛(锦标赛、冠军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一年前向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一)申办单位(省级)的申请信;

(二)承办比赛的裁判力量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经费等条件;

(四)申办城市及比赛和训练场地图等。

二、承办比赛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承办全国性大型田径比赛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全自动电子计时器,计算机成绩处理系统,田赛成绩显示系统,投掷器械(链球除外)和其它各类器材;

(三)主裁判以上裁判长必须由田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应保证有85%~90%的田径一级裁判员担任;

(四)赛区食宿、交通等符合《全国竞赛招标条件》;

(五)赛后1O天之内,将赛会总结1份、秩序册、成绩册各10份及成绩资料软盘交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

三、在全国竞赛招标会上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列人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地区性田径比赛(特许比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上一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一)申办单位(省级)的申请信(比赛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水平等);

(二)承办比赛的裁判力量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等条件;

(四)申办城市及比赛和训练场地图。

二、承办比赛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举办地区性田径比赛的组织水平和能力;

(二)有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全自动电子计时器,计算机成绩处理系统和其它各类器材;

(三)主裁判以上裁判长应有不少于90%的田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应有不少于70%的田径一级裁判员担任;

(四)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五)赛后1O天之内,将赛会总结1份、秩序册、成绩册各1O份及成绩资料软盘交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申办马拉松、公路接力赛跑等比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上一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一)申办单位(省级)的申请信(比赛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水平等);

(二)承办比赛的裁判力量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新闻、经费等条件;

(四)申办城市及比赛和训练场地路线图。

二、承办比赛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承办全国性马拉松、公路接力赛组织管理能力;

(二)比赛路线必须经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的丈量员核查无误;

(三)能得到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四)提供有比赛时间显示系统、计时用电子秒表、有关车辆、沿途公里牌、转折点标志牌等比赛器材;

(五)当地新闻单位能给予大力支持;

(六)主裁判以上裁判长应有不少于90%~95%的田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中一级裁判员应占70%以上;

(七)赛后1O天之内,将赛会总结1份、秩序册、成绩册各10份及成绩资料软盘交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田径竞赛的广告与赞助

第十四条:凡为国际、国内田径比赛提供资金、器材、产品赞助并要求进行广告宣传的,均属田径竞赛广告。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名广告、冠队名广告。

第十五条:田径比赛中的赞助性广告宣传,必须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规。

第十六条:所有田径比赛广告数量、形式、规格、设置均须符合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要求。中国田径协会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赞助经费应用于比赛,全国、国际比赛结束后应将经费结算情况写入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田径比赛冠杯名,可以是对整个比赛,如“×××杯全国。田径锦标赛”,也可以对田径比赛中某一个单项,冠以一个赞助单位杯名,也可以对比赛中某一项内容给予不同形式的广告赞助。如对马拉松比赛中的饮料、计时车、公里牌、起终点、转折点、号码布等。

第五章 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国家体委举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全国性田径比赛竞赛工作,负责制定规程、通知等有关比赛的文件,并对规程、规定、通知等比赛文件拥有解释权。省级及跨省市单位举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地区性田径比赛规程,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认可。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体委颁发的各种有关竞赛文件和法规,组织和管理田径竞赛(全国田径竞赛各项文件规格要求见附件)。可直接向各参赛单位发有关接待方面的补充通知。

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办法和要求》、《仲裁委员会条例》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制订的实施细则和赛区组委会确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赛区组织机构和主要会议:

一、组织委员会

成立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场地器材处等部门。负责赛区的全面工作,严格履行申办协议,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二、仲裁委员会

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独立工作。由竞赛部门、田径协会成员、资历较高的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裁委会委员等3人、5人或7人组成。

三、组委会会议

由组委会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技术官员代表、领队、总裁判长参加。通报研究赛区准备工作及赛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工作等。

四、技术会议

由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总裁判长、编排记录裁判长、各队主教练参加。宣布有关竞赛事宜,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

五、裁判员会议

技术官员、全体裁判员参加。进行思想动员,裁判员分工、业务培训、实习,统一规则尺度,旨在提高裁判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参赛单位如对田径比赛中处理决定有异议,应按下列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对各个会议上未涉及到的问题有异议,运动队领队可以口头形式向组委会或其所属办事机构进行询问,组委会要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

二、对规则和规程内容有异议,由制定规则和规程的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三、在比赛开始前对比赛有异议,应在比赛开始前一小时向有关裁判长或仲裁委员会提出。

四、在比赛中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则应由运动队领队向有关裁判长提出口头申诉,有关裁判长应就此口头申诉作出答复。申诉单位如对裁判长的答复仍有异议,有关领队可在宣告了该项比赛成绩之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连同人民币200元押金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五、若申诉被驳回,押金则不退还,反之将退回押金。

第二十三条:凡由国际田联、亚洲田联委托中国田径协会或由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国际田径比赛,需按照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六章 竞赛规程和规则

第二十四条:国内田径竞赛按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规则进行,承办国际竞赛应按照国际田联颁发的最新规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由国家体委举办的田径竞赛,其规程由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第二十六条:由中国田径协会承办的国际田径竞赛,其规程由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负责制定,解释权属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

第七章 运动队参加比赛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一般规定:

一、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遵守国家体委颁布的有关体育竞赛法规、政策、规定,执行组委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参赛,准确填写报名表各项内容,随报名表附全队统一比赛服装彩色照片。报名时每队必须指定一人担任领队职务,全面负责该队在赛区的各项工作。凡因笔误造成错误,栏目填报不全、报错项目和运动员年龄前后不同等,责任自负。报名后,如弃权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弃权费。

三、结合田径竞赛,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组织队与队之间训练工作的经验交流,切磋技艺,互相学习,积极为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加强科学管理,深化训练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四、在国际交往活动中,要做到自尊自爱,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员、教练员的精神风貌。

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大会组织的活动。

六、爱护公物,严禁在比赛场地内吸烟。

七、比赛进行时,不参加该场比赛的运动员,以及教练员、工作人员应到指定地点就坐,不准进入比赛场地。

第二十八条:对运动员的规定:

一、认真遵守《运动员守则》。

二、到赛区参赛时,运动员必须持中国田径协会核发的《田径运动员证》方可参赛(具体要求见《田径运动员注册实施细则》)。

三、严禁使用不正当方法和手段取得成绩,严禁服用违禁药物。

四、赛前当广播员介绍到自己的姓名以及领奖时,应有礼貌的向观众示意。领奖时运动员应穿本单位统一、整洁的服装。

第二十九条:对运动员的奖励规定:

一、根据我国田径运动发展的需要,比赛可增设最佳技术奖、最佳风格奖、特殊贡献奖、项目发展特别奖、优秀选手奖及体育道德风尚奖。

二、凡在国际田径竞赛中,成绩达到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和在国内、外田径比赛中成绩达到运动健将标准,须在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申报。

第三十条:对运动员的处罚规定:

一、对服用违禁药物的处罚:

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关于严格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规定》和《关于田径项目赛外兴奋剂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对违反田径竞赛纪律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罚:

(一)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二)取消其当年国家田径队队员资格。

三、对弃权(包括有故和无故)的处罚:

(一)按各次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不参加国际田联组织的比赛,按国际田联关于停赛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上年度已排进全国前十名的运动员,如无故不参加全国性田径比赛,将给予停止参加三个月比赛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教练员的规定:

一、认真遵守《教练员守则》。

二、在赛区要做到“三员”,即:当好运动员政治思想工作的辅导员,训练、竞赛的指挥员,遵守纪律的宣传员。

三、严禁唆使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临场指挥中,要注意控制自己和运动员的情绪,不以错误的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闹事。严禁罢赛。

五、做好运动员比赛过程中的技术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了解和掌握新的训练经验、技术和战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

六、及时向裁判组索要成绩证明,以便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

第三十二条:对领队和工作人员的规定:

一、领队要带头遵守大会的各项规定,全面负责队内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队内出现的各种不良倾向。

二、领队要做好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运动员做到“五尊重”,即:尊重领导、尊重教练、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三、领队要将组委会或其他组织机构提出的各项要求、规定,及时准确地转达给所有人员,组织全队人员学习和执行。并及时向大会反映队内的各种问题,力争妥善处理和解决。

四、凡因领队工作失职或直接参与,造成比赛无法正常进行时,国家体委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五、医务人员要协助大会并及时处理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的各种伤病。要加强宣传教育,严禁任何人唆使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并对治疗药物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由国际田联、亚洲田联主办的国际田径竞赛,其裁判员的组织应遵照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由国家体委主办的田径竞赛,对裁判员的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委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国际和国内的综合运动会、单项赛、冠军赛、锦标赛及其他省级以上田径竞赛,按规定比例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认各项各级纪录的裁判员级别,应符合田径竞赛规则要求。

三、在国内举行的分区赛、邀请赛、对抗赛及其他田径竞赛,必须由裁判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和主裁判应按规定比例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工作。

第三十五条: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办法由裁判委员会与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裁判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遵守《裁判员守则》。

二、认真学习规则、裁判法及其有关制度、条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掌握和理解规则、规程。

三、国家体委选派的裁判员,应按时到赛区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赛区裁判工作的,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省级体委提出请假申请,由所属省级体委与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作出最后决定。凡不经请假,而无故不到赛区参加工作的裁判员,将视情节,给予停止该裁判员工作的处罚。赴赛区的交通除国家体委特殊批准的以外,一般只限火车硬卧和轮船三等舱,绕道之旅差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裁判员奖罚办法:

一、奖励办法:

(一)凡在国家体委举办的田径比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裁判员,由赛会给予表彰;

(二)凡对田径裁判法、裁判工作、裁判器材有重大改革、创新、发明者,经裁判委员会审查通过,上报中国田径协会批准,授予荣誉证书;

(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田径比赛中,有突出事迹者,经裁判委员会核实,上报中国田径协会给予奖励,并在四年一次的优秀裁判员评选中,给予优先推荐。

二、处罚办法:

(一)裁判员凡不遵守《裁判员守则》和赛区规定,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不改者,赛区总裁判长可建议本会暂停其当场或全部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凡参加国家体委举办的国内比赛的裁判员无正当理由迟到者,不得安排其裁判工作,所需经费自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执行该次裁判工作,停止半年或一年裁判工作,降级或取消裁判技术等级的处分,并酌情给予通报批评。

1.有意刁难运动员,执法不公者;

2.酗酒或擅离职守影响裁判工作者;

3.出现明显错误、漏判,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

4.凡受到刑事处分或参加裁判工作中有不良行为者;

5.接受贿赂者。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附件:全国田径竞赛各项文件规格要求。

附件:

全国田径竞赛各项文件规格要求

一、秩序册

(一)规格:16开

(二)封面:比赛名称、地点、日期、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独家赞助单位或冠杯单位、“秩序册”字样。凡有冠杯的比赛格式如:×××杯全国田径锦标赛。

(三)总秩序册可分为综合运动会田径比赛,国际、国内单项田径比赛二种。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录

2. 在扉页或目录之后应写明:

(1)运动会名称

(2)主办单位(如全国性比赛为国家体委、地区性比赛为省、区、市体委)

(3)批准单位(如地区性比赛为国家体委)

(4)承办单位(如全国性比赛为国家体委或省、区、市体委;地区性比赛为省、区、市体委)

(5)赞助单位或祝贺单位(如有可标上)

3.如重大比赛可安排贺词、照片

4. 组织委员会及各下属委员会(处或组)人员名单

5.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名单

6.竞赛规程、竞赛须知、补充通知

7.赛会活动日程安排

8.竞赛日程

9.代表队名单(按单位排序)

例:队名

领队:×××

教练:×××

医生:××× 男运动员:号码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高 体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项目4

女运动员:号码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高 体重 项目1 项目2

项目3项目4

1O.各项运动员名单(按项目、运动员报名成绩排序)

例:男子lOO米

号码 283 46l 911 788 321

单位 河北 山东 江苏 北京 黑龙江

报名成绩1O.45 1O.48 10.88 10.90 11.O1

11.运动会各类人数统计

12.田径纪录和等级标准

13. 田径场地平面图

14.广告

秩序册上可印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广告。全国田径锦标赛、冠军赛必须提供二页广告,印中国田径协会有常年合同的广告。

(四)每日分秩序册。内容:

1. 当日竞赛日程;

2.竞赛分组名单;

3.获下一赛次比赛运动员名单。

二、每日成绩公报

(一)规格:16开

(二)封面:比赛名称、日期、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成绩公报”字样。

(三)当日竞赛成绩。

三、成绩册

(一)规格:16开

(二)封面:比赛名称、日期、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独家赞助单位或冠杯单位。“成绩册”字样。

(三)成绩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扉页或首页应写明:

(1)运动会名称

(2)主办单位(如全国性比赛为国家体委;地区性比赛为省、区、市体委)

(3)批准单位或承办单位(如全国性比赛,承办单位为国家体委或省、区、市体委;地区性比赛批准单位应为国家体委)

(4)赞助单位或祝贺单位(如有可印上)

2.团体总分统计,创纪录运动员名单、成绩统计表,达健将人数统计。

3. 比赛成绩

(1)按先男后女以竞赛规程上排列的项目顺序排列各项成绩。

(2)按预赛各组成绩、次赛各组成绩、复赛各组成绩、决赛成绩分别排列。

4. 广告

成绩册上可印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广告。全国田径锦标赛、冠军赛必须提供二页广告,印中国田径协会有常年合同的广告。

四、赛区总结

(一)概况:比赛日期、名称、地点、参赛人数等;

(二)比赛水平,好成绩、创纪录统计等;

(三)组织机构及组织工作;

(四)裁判水平、竞赛质量;

(五)场地器材:比赛、训练场地器材,裁判器材设施保障;

(六)新闻报道:电视、广播、报纸的报道情况,记者人数;

(七)观众组织,售票情况;

(八)食宿交通保证;

(九)基本经验,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其他情况。

运动员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国田径竞赛工作发展需要,保证田

第二条 径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田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田径比赛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专项成绩达到田径二级运动员标准,参加国家体委或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比赛,以及参加省级以上地区性比赛的田径运动员均须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经注册的运动员凭注册证方有资格参加上述各项田径比赛。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年龄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对田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注册证从批准之日起有效。

第五条 田径运动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统一进行注册。国家体委训练局田径队,直属体育学院运动员由原单位注册。

第六条 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运动员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注册,其代表单位与参加全国单项田径比赛正式比赛代表单位相同的,则不需重新注册。否则将另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以运动员与运动队签订的人

队协议书为确定代表资格的基本依据;现役军人则以入伍证明为基本依据。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没有身份证的运动员以户口为依据。

第八条 凡进行人才交流或流动的运动员,须持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证明(或协议书)及原运动员注册证,重新注册。

第九条 一名运动员在一年中(指自然年)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在一次注册中注明代表单位,同时注明代表的隶属单位。

第十条 直属体院当年毕业生代表原注册单位参赛。如在下一年度代表新单位参赛,须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时,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书为判定依据;双方都有协议的,以有效协议签订时间在前的为判定依据;无协议书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运动员如有变更代表单位,须在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后,提出重新注册,并出具新单位运动员签订的协议书和原注册单位证明。经协会审核无误,方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凡冠有厂矿、企业队名的田径队须在注册证上注明,改变时须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后二个月,才能参加上述规定的比赛。

第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时间,一般均安排在每年的9~11月。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注册,单位无变更的运动员,也须在每年9~11月间重新确认。未经确认的运动员,均视为参赛资格的注销。

第十七条 新注册或原注册确认,由运动员代表单位详细填写注册申请表或注册确认表,并盖单位公章。新注册须随申请表交二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光面照片。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表、注册确认表、注册证等均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注册手续费每人每次为2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参加比赛须携带注册证,无注册证将不许参加比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1O月1日开始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

田径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籍贯

 

代表单位

冠队名名称

 

身高

 

体重

 

入队日期

 

比赛鞋号

 

训练鞋号

 

服装号

 

主项1

成绩

主项2

成绩

主项3

成绩

等级

等级

等级

现任教练

 

原教练

 

运动员签名

 

田径队领队签名

 

体委领导签名

 

填表日期

 

备注

 

联系人:                    单位盖章

电话:

 

田径运动员注册确认表

单位:

运动员证号

姓名

性别

主项

当年最好成绩

成绩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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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队领队签名:                        填表日期

体委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