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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科技兴体”精神,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科技工程”,进一步加大田径项目科研工作的力度,加强对田径项目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课题的规范管理,以促进中国田径运动的进一步提高、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含田径科技服务项目,下同)的确定和实施,注重实效、服务一线、多出成果、为国争光,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田径项目发展中的先导邢保驾护航作用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会同国家体委科技教育和竞技体育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田径项目科研课题的管理和支持。
第四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实行科研机构向国家体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国田径协会申报立项与中国田径协会根据需要直接立项并委托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相结合的开展方式。
第五条 对于直接配合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比赛的重点科研课题,或针对田径项目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科研难题而确立的课题项目,特别是被列为国家级或国家体委重点科研课题的课题项目,中国田径协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保障。
第六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实行招标与委托相结合,鼓励竞争投标的申报,具体事宜根据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担田径项目科研课题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详尽的课题实施计划,并做出确保计划实施的书面保证。其中,享受中国田径协会拨款或补贴的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领取上述拨款或补贴前提交全部的课题实施计划及确保计划实施的书面保证。
第八条 承担田径项目科研课题任务的课题组组长必须认真督促整个课题组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并分阶段(正常情况下为每一个月)向中国田径协会或国家体委田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课题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进程、存在的问题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如需对田径项目科研课题计划做较大调整,必须由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报送新的课题实施计划。对重大课题的调整,需报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的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完成后1个月内,将课题研究报告、全部测试数据、经费决算报告等材料汇总后交至中国田径协会。
需要经过有关方面论证或鉴定的课题,其完成时间以最后通过论证或鉴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完成前,必须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直接接受课题服务项目的运动员在课题实施前后的重大比赛成绩对比情况及其主管教练员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的所有权(包括著作权)和使用权均属国家体委,未经中国田径协会及国家体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课题的全部或部分对外发表,也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课题的研究成果(如数据、测试结果等)。为此,课题的承担单位应向中国田径协会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田径项目科研课题的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加强对课题经费(含通过社会赞助获得的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对于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或延误上述课题研究的单位,中国田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终止课题研究、追缴课题经费,取消课题承担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课题完成情况好,对训练、竞赛促进作用显著的田径项目科研课题的承担单位,中国田径协会将通过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遇等多种形式子以支持和鼓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田径协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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