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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进中国田径协会与国(境)外田径协会及其它有关体育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保障我国优秀田径运动队伍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体育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注册的运动员,不论以何种理由和方式出国(境)留学并参加田径训练和比赛,事先均必须得到中国田协的批准。
退役田径运动员单纯出国(境)留学,在国(境)外期间不参加任何田径训练、比赛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第二条 田径运动员申请出国(境)训练、参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田协注册(或曾注册)的运动员。
2、男运动员需年满28周岁(含),女运动员需年满26周岁(含)。
3、因故在前款所列年龄前已退出现役的田径运动员,必须在退役满一年后提出申请。
4、在国内期间遵纪守法,政治品质合格,无不良表现。
5、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
6、国(境)外邀请方(接收方)做出满足受邀运动员在国(境)外期间训练和参赛所需必要条件的书面保证。
7、邀请方(接收方)与受邀运动员所在单位或运动员(无固定单位)本人之间签署的有关协议经过中国田协认可。
第三条 承担奥运会、亚运会等国家重要比赛任务的田径运动员,在上述比赛结束前不能提出个人受聘出国(境)留学及训练、参赛的申请。
第四条 经国家体委和中国田协确定的重点项目中的重点运动员,原则上不能提出个人受聘出国(境)留学及训练、参赛的申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国(境)留学及训练、参赛者,必须在其与邀请方(接收方)所签合同中,明确做出无条件承担国家比赛任务的书面保证。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运动员所在单位或运动员(无单位)向中国田协提交以下材料:
1.运动员所在单位或运动员(无单位)本人的申请报告。
2.邀请方与受邀运动员所在单位(省级体委)所签协议的副本。
3.邀请方同意为受邀运动员提供在外期间必须的学习、训练、参赛及生活费用并每年向中国田协一次性交付训练补偿费的书面保证。
训练补偿费的交付标准如下(按美元/每人,每年计):
等级/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奥运会 20000 15000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世锦赛 15000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世界杯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亚运会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马拉松(男)2∶08.00 2∶09.00 2∶10.00 2∶10.30 2∶11.00
2∶11.30 2∶12.00
50000 30000 20000 10000 8000 7000 5000
2∶12.30 2∶13.00 2∶14.00
4000 3000 2000
马拉松(女)2∶25.00 2∶27.00 2∶28.00 2∶29.00 2∶30.00
2∶30.30 2∶31.00
50000 30000 20000 10000 8000 6000 5000
2∶32.30 2∶33.00 2∶33.30
4000 3000 2000
世界排名 18000 15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9—20名∶4000 21—30名∶3000 31—50名∶2000
另:获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称号者:3000
(二)中国田协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同意后,中国田协下达批准文件。
(四)邀请方将受邀运动员的训练补偿费(或汇款凭证复印件)交至中国田协后,中国田协正式向邀请方(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田径协会或有关体育团体发出同意受邀运动员临时代表邀请方(接收方)参赛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 中国田协因需要派遣少量选手到国(境)外训练、学习、参赛的,由中国田协征得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与外方签定合同,合同副本送运动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任何个人或团体(组织)违反本规定,擅自与国(境)外团体(组织)就我国田径运动员受聘出国(境)训练、留学、参赛签署的合同,中国田径协会一律不予承认并将根据国家体委和中国田协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中国田协将会同国家体委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公民出入境管理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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