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田径协会关于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资金、物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境)内外社会各界对田径事业的支持,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资金、物品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田径事业在社会化、产业化道路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委颁布的《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的资金、物品系指国(境)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中国田径协会、中国田径运动队(国家田径队、中国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对田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实物。

通过在邮电、通信等公共服务领域减免服务费用捐赠、赞助田径事业的活动,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负责对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的资金、物品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未经中国田协批准,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含训练单位、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不得直接接受社会对田径事业的捐赠和赞助,更不得以中国田协、中国国家田径队、中国田径队等名义进行征集社会捐赠或广告、赞助事宜。

第五条 向亚洲及亚洲以上田径比赛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捐赠、赞助的资金、物品,由中国田协统一接收并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捐赠、赞助资金的70%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其余部分留做中国田协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物品由中国田协统一处理。

第六条 向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田径比赛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捐赠、赞助的资金、物品,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设立的专门机构接收后,再由中国田协按本规定第五条的原则进行分配;向前述比赛参赛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其他有关人员捐赠、赞助的资金、物品,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制定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获得社会捐赠、赞助资金、物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田协所属会员单位应就此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第八条 在接收社会各界向田径事业提供的捐赠和赞助前,统一由中国田协对捐赠(赞助)方的资信状况(产品质量)进行审核,并作为接收方对捐赠(赞助)方签署有关协议,但本规定第六条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捐赠(赞助)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回报条件,统一由中国田协在上述协议中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举办有关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资金、物品的新闻发布会或类似活动,统一由中国田协对有关协议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 有关训练单位、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在广告、宣传等方面严格保证中国田协与捐赠、赞助者所签协议的执行。

社会捐赠的食品、保健品、运动器械、装备等物品因涉及后运动员健康、成绩的发挥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必须经中国田协指定的专门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配发运动员使用。

第十一条 中国田协对于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的资金、物品实行专项管理并由中国田协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组织实施。

上述资金、物品专门用于田径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社会捐赠、赞助田径事业的资金均统一存人中国田协帐户,其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训练单位、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中国田协将根据国家体委《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必要时还将提请国家体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中国田协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