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性田径比赛活动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田径运动水平的提高,在我国举办国际性田径比赛的次数逐渐增多,为了对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使比赛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竞赛分类

一、国际田联或亚洲田联主办,中国田径协会承办:

(一)世界田径锦标赛、世界杯赛;

(二)亚洲田径锦标赛、亚洲杯赛。

二、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其他单位申请承办:

(一)国际田径邀请赛;

(二)国际田径对抗赛;

(三)国际田径单项赛。

第二条 申办程序

一、申办第一条一款的比赛必须由中国田径协会向国际田联或亚田联于比赛前三年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中国政府的信;

(二)申办城市市长的信;

(三)中国田径协会主席的信;

(四)填写清楚的申办问询表;

(五)城市地图、比赛及训练场地图。

二、申办第一条二款的比赛,可由地方田径协会首先向中国田径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中国田径协会向国际田联或亚田联于比赛前一年9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或备案,申请材料如下:

(一)省、区、市政府的信;

(二)省、区、市田径协会主席的信;

(三)填写清楚的申办问询表;

(四)城市地图、比赛及训练场地图。

第三条 比赛赞助

一、承办第一条一款的比赛:

(一)由中国田径协会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协议;

(二)再由中国田径协会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

(三)比赛赞助分冠名赞助、正式赞助、地方赞助和提供服务者。承办单位可按协议规定寻找地方赞助和提供服务者。

二、承办第一条二款的比赛:

(一)与赞助商签定协议之前,须将协议副本交中国田径协会审核,经批准后再签署;

(二)比赛赞助广告要遵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

(三)为中国田径协会保留2块场地广告位置、2页秩序册广告。

第四条 组织和管理

一、第一条一款的比赛:

(一)中国田径协会将按照有关国际组织(主办者)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1.向有关部门备案;

2.编写、印制、发行比赛公报,秩序册、成绩册;

3. 向参赛国家和地区发邀请;

4.确定地方组委会人员安排等;

5. 提出各种礼仪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程序和参加人员;

6.负责接待工作;

7.负责竞赛工作。

(二)地方承办者:

1.按主办者的要求具体实施比赛,在比赛中严格按国际田联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规程组织田径比赛;

2. 选派裁判员;

3.寻找地方赞助商和提供服务者以支付比赛的费用;

4.与地方赞助商和提供服务者签定协议前必须将协议副本报中国田径协会;

5. 具体落实地方赞助商和提供服务者的权益;

6. 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7. 负责接待工作;

8. 保证赛后10天之内,将赛会总结、成绩册及成绩资料软盘、比赛录像带交中国田径协会。

二、第一条二款的比赛:

(一)中国田径协会为主办单位:

1.向国际田联申请批准或备案;

2.审定比赛规程;

3.审定参赛运动员资格及发邀请;

4. 选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参加工作。

(二)地方承办者:

1. 根据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要求,在比赛中严格按国际田联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组织田径比赛;

2. 编写、印制、发行比赛公报,秩序册、成绩册;

3.寻找赞助商以支付比赛的费用;

4.与赞助商签定协议前将协议副本报中国田径协会;

5.负责接待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工作人员;

6. 赛后10天之内,将赛会总结、成绩册及成绩资料软盘、比赛录像带交中国田径协会。

第五条 经费

一、由比赛举办地对该比赛单列帐号,单独结算。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

二、比赛结束后,在10天之内进行赛后决算,之后将结余的赞助经费的15%交中国田径协会。

第六条 处罚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导致取消该举办地再次申办比赛的权力,如情节严重将取消该举办地田径队参加下一次全国田径比赛的资格。

第七条 解释权和生效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