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性田径比赛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加速田径运动的发展,更快地提高田径运动水平,加强田径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使田径竞赛按照统一的规程、 规则和有关规定高标准、高质量地进行,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竞赛分类

一、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和由其他单位承办的国内田径竞赛:

(一)全国运动会田径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田径赛;

(二)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冠军赛;

(三)全国性田径比赛。

二、在国内由地方主办,报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比赛:

(一)有8个以上单位参加的地区性田径赛、邀请赛、协作区赛;

(二)有4个以上单位参加的地区性田径赛、邀请赛;

(三)对抗赛。

第二条 申办程序

一、申办第一条一款(二)、(三)的比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一年前向国家体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办条件:

1.比赛场地必须是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并有准备活动场所;

2.比赛必须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器、计算机成绩处理系统;

3.比赛须提供经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投掷器械(链球除外)和其它各类器材;

4.接待工作(食宿、交通、返程交通)要符合《全国竞赛招标条件》。

二、申办第一条二款的比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办条件:

1.比赛场地必须是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并有准备活动场所;

2.比赛必须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器、计算机成绩处理系统。

第三条 比赛赞助

一、承办第一条一款(二)、(三)的比赛:

(一)与赞助商签定协议之前,须将协议副本交中国田径协会,经审核后才可签署。

(二)比赛赞助广告要遵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

(三)为中国田径协会保留2块场地广告位置、2页秩序册广告(中国田协合作厂商提供经费的冠名赛另行规定);

(四)赛后决算后将结余的赞助经费的10%交中国田径协会,作为田径事业发展基金。

二、第一条二款的比赛:

(一)与赞助商签定协议之前,须将协议副本交中国田径协会备案;

(二)比赛赞助广告要遵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

(三)为中国田径协会保留1块场地广告位置、1页秩序册广告。

第四条 组织和管理

一、第一条一款(二)、(三)的比赛:

(一)中国田径协会为主办者,拥有比赛的全部权力,该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 向有关部门备案;

2.制定、下发比赛规程;

3.邀请运动员参赛;

4.确定比赛的组委会人员安排等;

5.确定各种礼仪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程序和参加人员;

6.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测工作;

7. 选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总裁判长、主要裁判员参加工作。

(二)承办者:

1. 按主办者的要求具体实施比赛,在比赛中严格按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规程组织田径比赛;

2.选派裁判员;

3.寻找赞助以支付比赛的费用;

4.与赞助商签定协议前将协议副本报中国田径协会5

5. 具体落实赞助者的权益;

6.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7. 负责接待工作;

8. 保证赛后1O天之内,将赛会总结、成绩册及成绩资料软盘、比赛录像带及节余赞助费的10%寄(汇)交中国田径协会。

二、第一条二款的比赛:

(一)中国田径协会为批准单位:

1.向有关部门备案;

2.审定比赛规程;

3,审定参赛运动员资格;

4.选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参加工作。

(二)当地主办者:

1.根据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要求,在比赛中严格按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组织田径比赛;

2.与赞助商签定协议前将协议副本报中国田径协会;

3.负责接待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工作人员;

4.赛后10天之内,将赛会总结、成绩册及成绩资料软盘、比赛录像带交中国田径协会。

第五条 经费

一、由比赛举办地对该比赛单列帐号,单独结算。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

二、第一条一款(二)、(三)的比赛结束后,在1O天之内进行赛后决算,之后将结余的赞助经费的1O%交中国田径协会。

第六条 处罚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导致取消该举办地再次申办比赛的权力,如情节严重将取消该举办地田径队参加下一次全国田径比赛的资格。

第七条 解释权和生效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赛事管理办法